主营产品:

触电急救模拟人,气道管理模型,计划生育培训模型

新闻动态
首页 >>> 新闻动态 >>> 人体解剖模型在发展中遇到过哪些阻碍呢?

人体解剖模型在发展中遇到过哪些阻碍呢?

点击次数:701 更新时间:2021-10-13e}
   近代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,传统的伦理道德仍在左右着国人的头脑。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的同时,也把西方文明带到中国,人体解剖学和人体解剖模型即是其中之一。由于违背传统伦理道德,所以实施起来困难重重。
  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里,一个活生生的人,根本没有独立人格,连身体也不是自己所有,“身者非其私有也,严亲之遗躬也”,即父母的恩赐。敢不爱惜乎?由此构成孝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-爱惜自己的身体。曾子曰:“父母全之,子弗敢阙。故舟而不游,道而不径,能全支体,以守宗庙,可谓孝矣”。用《孝经》的一句话来概括,即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。”如果平时不慎损伤了身体,也羞愧难当,“子春下堂而伤足,廖而数月不出,犹有忧色。门人问之曰:‘夫子下堂而伤足,廖而数月不出,犹有其故?’乐正子春曰:‘……父母全而生之,子全而归之,不亏其身,不损其形,可谓孝矣!君子无行咫步而忘之,余忘孝道,是以忧’”。这个故事,今天读来非常可笑,如果与封建礼教联系起来,又不足为怪,它十分生动地反映出这种观念对人们影响之深。爱惜身体,不但包括活着时的躯体,也包括死后的尸体,所以中国一向主张保全尸首。儒家以仁为本,再加上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等观念的影响,三者结合起来,构成近代人体解剖实施不力的伦理障碍。
  为了加强以上观念对人们的影响,封建法典列专门条款严惩残害尸首的行为。《唐律疏议》是我国现存最早、最完整的法律著作,集战国、秦汉、魏晋、南北朝、隋朝封建法律之大成,成为宋、元、明、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典的蓝本,笔者以此为依据,剖析有关条款。《唐律疏议》卷17有“残害死尸”一栏。如果杀死人,再支解,或焚烧尸体,不但处死刑高刑-斩刑,妻子还要流二千里。如果不杀人仅残害死尸(焚烧或支解),或弃尸于水中,处“减斗杀罪一等”。如果割去尸体的头发,或不同程度地损伤尸首,要处“减斗杀罪二等。”在路上碰见死尸,不掩埋,或在墓地薰狐狸而烧着棺椁者,各徒二年;把尸体烧了,徒三年。这些保护尸首的条款,周密详尽,甚至不厌其烦,在全书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。它更直接、更积极地促进了大众对尸首的爱护,巩固了视毁坏尸体为不仁、不法的思想。
  两个尸体解剖规则中规定所有尸体解剖都经过地方行政长官同意,方能解剖。这样尸体解剖能否顺利实行,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。他们尽管做的是的官,可思想上仍被封建伦理道德束缚着,也并不比民众更多受过西方科学文明的沐浴,他们不理解尸体解剖,把它等同于出于仇恨等动机的支解尸体。因此,当时“行政官署,往往惑于因果,辄作中梗”成为尸体解剖实施不力的行政干涉障碍。
上海亨隆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主营产品:触电急救模拟人,气道管理模型,计划生育培训模型
电话:021-56528997 13818801965 传真:86-021-51561376 地址:上海市松江洞泾工业区洞舟路550号2F302室 邮编:201619
GoogleSiteMap     ICP备案号:沪ICP备09039376号-4    管理登陆

化工仪器网

推荐收藏该企业网站